(2016)新232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纳黑约拉·沙依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纳黑约拉·沙依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785号原告:李玉梅,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被告:纳黑约拉·沙依都拉,男,哈萨克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梅诉被告纳黑约拉·沙依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地址不详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对被告纳黑约拉·沙依都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邮寄送达费88.80元全额退款原告李玉梅。代理审判员 沙阿 吾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赤娜尔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