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某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珍五,该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奇,该资产保全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夏某,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某因死亡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3日注销,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