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陕西省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