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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陕西省富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惠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