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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初字第51号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合民,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顺生,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法定代表人赵中水,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尹亮亮,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XX,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4元,减半收取27732元,由原告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菲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