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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施红光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红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红光,农民。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红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肥东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施红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施红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红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施红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施红光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红光撤回上诉。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陈秀琴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中杰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