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安伟与张爱菊、吴付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伟,张爱菊,吴付兴,袁天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502号原告周安伟,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国凯,谭浩,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菊,女,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付兴,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爱菊丈夫。被告袁天忠,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伟与被告张爱菊、吴付兴、袁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安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安伟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人���陪审员乔彦生人民陪审员 曹西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