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智明与杭州诺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明,杭州诺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589号原告:周智明。委托代理人:余伟军,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周杰,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诺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沙铭城2幢702室。法定代表人:李妍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明诉被告杭州诺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明撤回对被告杭州诺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亮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