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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燕海云与尚海鹏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海云,尚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00562号申请执行人燕海云,男,39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尚海鹏,男,38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燕海云申请执行尚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82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挨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