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赵金、郑国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赵金,郑国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820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刘嘉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苏州,身份证号码×××6859。被告郑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身份证号码×××1835。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赵金、郑国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