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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0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3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峰审 判 员  魏 珉人民陪审员  岳梦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