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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潘建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42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建材,男,1961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嫖娼,于2009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嫖娼,于2011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建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建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潘建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花旗舞厅”二楼一麻将馆内,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其放于沙发上的装有3600元现金以及手表等物背包盗走后逃离,后潘建材将所盗现金挥霍,将背包及包内其他物品丢弃。同年3月8日,潘建材再次来到“花旗舞厅”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潘建材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建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观看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文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建材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建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潘建材曾因盗窃和嫖娼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潘建材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建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何某某经济损失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伏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