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立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27号罪犯朱立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3)烟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经本院以(2006)枣刑执字第1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立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立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立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在2007年9月27日受到监狱集训处分1次。本院认为,罪犯朱立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集训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立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