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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怀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怀银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81号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银,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怀银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怀银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常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