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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5执异5号异议人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8层8111号房。法定代表人:付正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湘江大道39号。被执行人吕某,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蔡上村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亚军代理审判员  牛俊花代理审判员  封立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