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5执异5号异议人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8层8111号房。法定代表人:付正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湘江大道39号。被执行人吕某,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蔡上村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科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亚军代理审判员 牛俊花代理审判员 封立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绍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