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东明与房益宝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明,房益宝,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555号原告王东明,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郭志峰,上海锦天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益宝,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民生,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加永,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明与被告房益宝、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明撤回对被告房益宝、山东省装饰集团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45元,由原告王东明负担。审判员 阴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文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