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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云平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前村民委员会占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平,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平。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前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常新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云平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寺前村民委员会占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上诉人李云平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其于2016年4月18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云平拒收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0���,由上诉人李云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林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