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1993年12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7月1日裁定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3月30日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期限至2011年1月31日止。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况太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电动车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广场八一大道与中山路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谌某某发生纠纷进而互殴,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谌某某脸部致其左眼眼眶内壁、下壁骨折,经鉴定谌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同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谌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已先行羁押的八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