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梁克祥、李光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梁克祥,李光兰,王成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负责人:龚洪兰,负责人。被执行人:梁克祥。被执行人:李光兰。被执行人:王成占。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克祥、李光兰、王成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鲁09执104-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新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2014)泰仲裁字第71号裁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