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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杨屯村委会与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旧街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杨屯村委会,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旧街村委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375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杨屯村委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理人:张力,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张显行,本村村民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旧街村委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理人:朱金全,该村村长。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杨屯村委会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旧街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副院长张弘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显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1年前后,土地没有落实包干到户前,旧街村租用杨屯村六队土地四垧,当时有书面协议,租赁期限为三年,每亩地每年交租金300元,共计12000元。三年后,由于政府领导多次更换,原告多次找到镇政府要回土地未果,被告占用土地至今,按照当时的协议和现实土地政策及法律规定,将土地依法返还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四垧及赔偿损失36000元;二、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杨屯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