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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建宅与翟文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宅,翟文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财保9号申请人:李建宅,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翟文丽,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申请人李建宅与被申请人翟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翟文丽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饶阳县建设路路南房产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翟文丽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饶阳县建设路路南房产一套(饶房权证饶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