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叶松文、洪玉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莲,叶松文,洪玉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05号原告张玉莲,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雅娟,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江滨,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松文,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洪玉珍,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诉被告叶松文、洪玉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张玉莲负担。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