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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玉莲与叶松文、洪玉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莲,叶松文,洪玉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05号原告张玉莲,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陈雅娟,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江滨,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松文,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洪玉珍,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镇城,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诉被告叶松文、洪玉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张玉莲负担。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帆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