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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荣林与倪翘楚、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82号原告陈荣林,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孙侠,上海明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翘楚,男,1955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孙玲,女,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陈荣林与被告倪翘楚、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兰华的委托代理人孙侠、李亚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翘楚、孙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荣林诉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倪翘楚于2013年4月27日相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归还原告部分借款截止2015年6月27日尚余78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倪翘楚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本金78万元即日还清,若违约则应支付4月6日至6月27日每天违约款600元。然而,被告未按约履行承诺。现起诉要求1、被告倪翘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2、被告倪翘楚支付原告违约金48,600元;3、被告倪翘楚按年利率5.25%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4、被告孙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倪翘楚、孙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倪翘楚原系朋友。2013年4月27日倪翘楚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24万元,倪翘楚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124万元。同日,原告转账支付倪翘楚100万元。此后,原告归还了利息及部分本金。借期届满,倪翘楚未能归还全部本金。经原告催讨,倪翘楚于2015年6月27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有倪翘楚向陈荣林借到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定于2015年6月27日还清,如违约人工工资由倪翘楚负责发放4月6日到6月27日2人每天叁佰元整。但倪翘楚依然未还款。2015年7月13日,倪翘楚以承诺人身份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78万元定于2016年春节前还清(2015年6月27日起另行计息)。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现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个人业务凭证、户籍摘录及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倪翘楚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还款计划、个人业务凭证及原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倪翘楚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在第二份借条中约定“如违约人工工资由倪翘楚负责发放4月6日到6月27日2人每天叁佰元整”,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支持,但数额应按每天300元计算。原告要求倪翘楚支付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原告要求被告孙玲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准许。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翘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荣林借款人民币78万元;二、被告倪翘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荣林违约金人民币24,300元;三、被告倪翘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5.25%支付原告陈荣林借款本金人民币7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孙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8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陈衍华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