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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明花与周红生、陈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花,周红生,陈孟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128号原告:郭明花,家务。委托代理人:陈翥,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生,经商。被告:陈孟珍,经商。原告郭明花与被告周红生、陈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瑾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明花在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红生、陈孟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明花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郭明花负担。审 判 员 刘瑾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