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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健华与赵左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华,赵左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247号原告李健华,男,住礼县。被告赵左洲,男,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华诉被告赵左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给付钱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健华承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满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