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冬生与张伯生、张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生,张伯生,张春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455号原告张冬生。委托代理人王维,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伯生。委托代理人朱剑,泰兴市张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明。委托代理人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生与被告张伯生、张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人民陪审员 褚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