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江丽绵与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9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丽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丽绵,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康佑发、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虽然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是广州市荔湾区,但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是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丽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