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赵露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594号罪犯赵露,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沙法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与同案人退赔被害人5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3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露减刑一年;2014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露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赵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赵露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退赔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