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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健民,姚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张健民。被申请执行人:姚玉新。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健民、姚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健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陇南市武都区鑫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326元;并以343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5年1月29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姚玉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执行人员依法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并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申请人领取已划拨的款项,剩余利息部分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