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万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江万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77号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和宁国四季交叉口星光天地大厦十楼,组织机构代码69109525-5。法定代表人:曹洪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万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万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