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吴富川因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罚款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吴富川,户籍地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鸡西市鸡冠区。申请复议人吴富川因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执224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吴富川以与执行法院达成谅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要求撤回对该罚款的复议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吴富川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XX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