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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田素玲与杨和平、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素玲,杨和平,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马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田素玲,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杨和平,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武德镇马冯蔺村。法定代表人马义荣���经理。被告马义荣,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温县。原告田素玲诉称,2012年3月至2014年,第二被告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由第一被告介绍并担保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8万元,在2014年底,第一被告偿还原告4万元。后因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予偿还。2015年7月1日第二、第三被告承诺7月10日前开始还款,但至今未果。第一被告也未承担偿还借款的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马义荣作为被告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立案侦查,且原告田素玲作为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本案被告马义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立案侦查,被告马义荣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素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911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