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光前、王菊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光前,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菊英,晋兴立,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伊善涛,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建孝,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大圣,田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岩,董事长。被执行人成光前,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菊英,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兴立,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海峰,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青,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伊善涛,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建孝,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大圣,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田兴军,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22号。法定代表人伊善涛,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4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郝家镇北二路31号。法定代表人付建孝,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王菊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光前、王菊英、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诚丰源汽��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晋兴立、张海峰、徐青、伊善涛、付建孝、徐大圣、田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强制执行过付款347996元。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682004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