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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原超与崔忠杰、于华成、宋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原超,崔忠杰,于华成,宋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69号原告于原超,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丽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宝文,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忠杰,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技术开发区。被告于华成,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胶南市灵山卫街道。被告宋文江,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原超诉被告崔忠杰、于华成、宋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身份信息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原超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5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正品审判员  梁 玮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