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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尤颖杰诉于永哲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101号原告尤×,女性,年龄31。被告于×,男性,年龄33。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诉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