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何伟东与刘芳健、王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东,刘芳健,王诗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23号原告:何伟东,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刘芳健,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王诗婷,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东诉被告刘芳健、王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为153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共2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伟东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