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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何伟东与刘芳健、王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东,刘芳健,王诗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23号原告:何伟东,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刘芳健,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王诗婷,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东诉被告刘芳健、王诗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为153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共2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伟东负担。审 判 长  梁泳诗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