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邵嗣洋与被告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嗣洋,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317号原告邵嗣洋,男,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邵启生,男,住湖南省临澧县,系原告之父。被告田云,男,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澧州大道东段248号1-2楼。负责人胡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诚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嗣洋与被告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嗣洋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嗣洋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嗣洋撤回对被告田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邵嗣洋负担。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