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法执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迎宾与哈斯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迎宾,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准法执字第1916号申请执行人吕迎宾,1986年9月30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山西省。被执行人哈斯,1966年7月13日出生,男,蒙古族,现住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吕迎宾申请执行哈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葛成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对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准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礼执行员 刘来享执行员 马占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