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王佳利、赵维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王佳利,赵维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被执行人王佳利被执行人赵维佳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王佳利、赵维佳借款合同公证执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公证处(2010)承县证经字第144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