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魏全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魏全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曲屯村。负责人唐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建国,系公司员工。被告魏全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魏全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审 判 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