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通爱尔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海门市罗浮宫洗浴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门市罗浮宫洗浴会所,南通爱尔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罗浮宫洗浴会所,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东路869号6号房。经营者项利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爱尔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座2603室。法定代表人杨承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海门市罗浮宫洗浴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爱尔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市罗浮宫洗浴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门市罗浮宫洗浴会所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上诉人海门市罗浮宫洗浴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