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冲与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冲,杨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313号原告程冲,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杨永超,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冲诉被告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