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宋益民与孙淑英、刘海燕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益民,孙淑英,刘海燕,刘海霞,刘海鸥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08号原告宋益民。委托代理人李令昌,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淑英。被告刘海燕。被告刘海霞。被告刘海鸥。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宋益民与被告孙淑英、被告刘海燕、被告刘海霞、被告刘海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益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益民撤回对被告孙淑英、被告刘海燕、被告刘海霞、被告刘海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及保全费30元,共计830元,由原告宋益民负担。审 判 长  张先辉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谭长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