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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陈永华、钟记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华,钟记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华,国家公务员。被执行人钟记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华与被执行人钟记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张定法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所欠租金及利息23865元,案件受理费9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钟记尧无银行存款,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华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张定法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定审判员  苏格烈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