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维林诉被告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林,王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37号原告赵维林。委托代理人杜玉忠,临洮县洮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林诉被告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维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赵维林以借款人已经死亡、被告王秀珍下落不明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赵维林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原告赵维林申请撤诉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赵维林负担400元。审 判 长 赵进荣人民陪审员 朱学刚人民陪审员 吴文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