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青岛白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创广告有限公司、秦玉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白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青岛新创广告有限公司,秦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白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臻,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新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玉红,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白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创广告有限公司、秦玉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585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