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8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史学峰与王建军、毛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峰,王建军,毛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877-1号原告史学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军,居民。被告毛玉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峰与被告王建军、毛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玉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毛玉洁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学峰撤回对被告毛玉洁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谦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