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蔺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淑村镇人。被执行人蔺某某,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峰峰矿区,现去向不明。王某某诉蔺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蔺发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峰峰矿区支行的存款,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王少华已经领取。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