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辉与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095号原告:杨辉,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杨杰车行对面。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02245395。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长虹西街188号科旺纺织欧诗漫仓库。法定代表人:沈志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