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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若东、陈莉子与栾宜海、张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若东,陈莉子,栾宜海,张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04号原告:刘若东,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陈莉子,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春茂,安徽工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宜海,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国光,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刘若东、陈莉子与被告栾宜海、张国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若东、陈莉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若东、陈莉子负担。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昌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