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德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德文,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74号申请人张某甲,女,200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张某甲之父),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张德文,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申请人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德文、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德文驾驶、被申请人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价值14.2万元)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德文驾驶、被申请人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张某甲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洁 更多数据: